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BB,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7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2月31日被羁押,2018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少娜,广东融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8]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A、BB、CC犯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被告人DD、EE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FF犯抢劫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A、BB、CC、DD、EE及汕头市龙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辩护人李俊斌、陈少娜、陈伟力、刘曦、陈文彬、被告人FF及其辩护人马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和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A、BB、CC、DD、EE借故生非,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A、BB、CC、FF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AA、BB、CC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BB、DD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BB的辩护人陈少娜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BB犯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BB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2.被告人BB在本宗寻衅滋事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并无对受害人进行控制殴打,是在一旁站着,对当天的犯罪行为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应属从犯。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BB在该宗犯罪中从轻、减轻处罚。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BB犯抢劫罪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BB主观上是没有抢劫的故意,其找诸某上远的目的是为了讨回其与诸某上远几次赌博时所输掉的赌资,因此被告人BB抢回赌资是对自己本来拥有财物的索取;2.针对赌资的数额问题,由于是私人打牌娱乐,一来不可能强求有涉及金额的相关证据,二来也不可能强求被告人BB抢回的赌资与其所输的钱完全相对等;3.针对使用暴力问题及用暴力相胁迫的问题,被告人BB及其朋友一开始并没有殴打诸某上远,也没有从一开始就拿棍棒威胁,被告人BB当晚打了诸某上远一棒是因为诸某上远的朋友在电话里辱骂被告人BB所致;4.本案中,被告人BB要回赌资的行为确实有所过激,但从其要回赌资的过程中进行录像及与诸某上远的聊天中多次表示要通过公安机关处理,最后也与诸某上远一起到公安机关那里打算通过民警处理纠纷,加上被告人BB没有将索取所得赌资与他人进行平分或花费掉,故从被告人BB的客观表现可以看出被告人BB主观上并没有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5.退一步讲,如果被告人BB索回赌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或其他犯罪,那么其于2017年12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拍照及监控视频截图。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对于被告人BB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部分的辩解意见,经查,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BB的辩护人陈少娜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BB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