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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郭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

发布者:陈少娜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30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某,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娜,系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定期无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郭某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予以确认,原告、被告郭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某未依约付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郭某付还借款本金1903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本案债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的规定,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即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原告请求利息自2020年9月4日起至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应予纠正。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数额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李某应共同清偿被告郭某所负债务。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廖某借款本金19034元及偿付该款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由被告郭某、李某负担,受理费原告廖某已预交,被告郭某、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廖某1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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