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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合同纠纷,被告因工程合作失败,代理原告追讨项目保证金余款7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发布者:万露露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5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单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万X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XX与被告王XX、安徽XX公司 (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22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万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保证金7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款清息止);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王XX欲使用被告XX公司资质承包肥西县高店乡高升村新XX安置点项目的建设施工工程,并向原告做出承诺,若成功竞标获得该项目工程,将本项目的木工全部分包给原告,故双方于2022年1月26 日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同时要求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13 万元。原告受被告王XX的要求将该笔款项转入被告XX公司的账户中。之后因被告王XX始终未能让原告入场施工,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王XX承诺全额返还该笔保证金,随后于2022年5月10日、5月26日转账返还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两被告未子支付。

被告王XX、安徽XX公司均未答辩。

原告举证如下: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二:被告身份信息查询单及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三: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 2022年1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支付 1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如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履约保证金后,并在与被告签订合同的前提下,没有兑现让原告顺利进场施工,在双方确定合同作废一个星期后全额退还原告保证金,并支付原告全额保证金 5%的违约金。该项目工程的分包工作均由被告王XX与原告沟通联系,以及做出承诺等,后期退还部分款项也是由被告王XX委托案外人支付。因此被告王XX应当对该欠款承担还款责任。因实际收款是被告安徽XX公司,因此被告安徽XX公司对该笔款项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证据四:中国XX银行个人账户支付及收入交易明细表两张;证明2022年1月26日原告转账给被告13万元;2022年5月10日和5月26日被告转账退还原告部分保证金6万元,目前尚欠7万元未退还。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王XX、XX公司均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考虑。

审理查明的事实:

2022 年元月 26 日原告吴XX(乙方)与被告XX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就肥西县高店乡高升村新XX安置点项目建设施工包括劳务分包给乙方施工 (木工)。该合同第十条 (其他)“1.履约保证金:乙方于2022年元月26日前向甲方支付13万元履约保证金汇款到甲方指定账户。收款公司名称:安徽XX公司,开户银行:徽XX,账户号码: 2250·....·2,该项目所有主体封顶后无息返还乙方。逾期不缴纳的,本合同不生效,甲方有权取消本合同。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主体封顶后无息返还给乙方;如果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并在甲方和XX签订合同的前提下,没字咱辈群庶商恸军殡/隧娘拴夙踢龛缚斑俊让乙方顺利进场施工,在双方确定合同作废一个星期后全额退还乙方保证金,并且支付乙方全额保证金5%的违约金”。被告王XX在该合同甲方栏处签名,被告XX公司加盖印章。

2022年1月26日原告吴XX向被告XX公司转账 1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吴XX未能进场施工。被告王XX通过他人账户返还原告吴XX保证金6万元(2022年5月10日3万元;2022年5月26日3万元)。原告吴XX为剩余保证金,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原告吴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应按合同履行。被告王XX在该合同甲方处签名应为债的加入,即该合同甲方为被告XX公司和王XX。本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被告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应及时返还保证金。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问题,本案原、被告约定该 13 万元为履约保证金,在《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履行不能时,被告王XX和XX公司应及时返还,但被告王XX和XX公司仅返还了6万元,构成返还迟延,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标准,原告主张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一、被告王XX、被告安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吴XX保证金7万元;

二、被告王XX、被告安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XX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5月26日至该款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 1550元减半收取 775 元,由被告王XX、安徽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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