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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电缆、电线案----量刑从四年变更为三年

发布者:万露露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3日 21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至9月,被告人程某某、郝某某等九人多次在多地市区及乡县工地盗窃电缆线、电线。2021年9月25日,被告人程某某、郝某某等人被公安抓获;经查,被告人程某某作案20起,盗窃金额达24万余元,被告人方某某作案18起,盗窃金额达22万余元,被告人郝某某作案5起,盗窃金额达10余元,被告人李某作案5起,盗窃金额达9万余元.....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2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方某某、郝某某等九人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五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11日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于2022年4月4日中止审理,6月1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工作

本起案件中,本人担任第三被告人郝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人。2021年10月份,被告人郝某某的父亲过来委托,了解大概情况后进行了第一次预约会见。在与被告人郝某某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后,与承办的公安警官当面沟通后,向公安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说明了取保了事由。因被告人犯罪次数较多,犯罪金额巨大,且仍有多名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公安未支持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申请。虽然未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但是辩护人依然时刻关注案件进度,并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并给予当事人精神抚慰。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辩护人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有关取保的可能,并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书,发表对犯罪嫌疑人量刑减轻的法律意见。原本检察建议四年的量刑建议,经辩护人的多次沟通,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家人主动退还所获赃款,最终检察建议三年有期徒刑及罚金。

在整个羁押过程中,辩护犯罪人多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一方面了解案件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被讯问情况,另一方面更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给予精神支持。

辩护意见:

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并与其多次沟通,现结合庭审,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郝某某构成盗窃罪罪名不持异议,公诉机关根据其认罪态度已为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所以,关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应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不再赘述。现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对其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酌定从轻处罚因素:

一、公诉机关在为郝某某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过程中虽没有认定其为从犯,但从其参与的犯罪事实来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可以认定为从犯,比照从犯在量刑上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以及其他参与犯罪活动的被告人的供述来看,每一起的犯罪事实的犯意提起、主要实施者等均是本案另一被告人程某某。在卷一第136页,从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中,可以看出是他主动邀请郝某某参与盗窃电缆。被告人郝某某无驾驶证,不会开车,每次都是由被告人程某某驾车带着被告人郝士戚去往犯罪地点,在未到达地点之前,被告人郝某某并不清楚具体作案目标,甚至包括盗窃所用的工具,都是被告人程某某自己提前准备好的。而在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告人郝某某只是在盗窃电缆时帮助性的“拉”、“拽”缆线,仅起配合作用。并且在事后销赃过程中,被告人郝士戚是完全没有参与的。因此,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郝某某仅仅是起到了辅助性的作用,其行为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

二、被告人参与犯罪过程中获利微小,且已全部退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是共同犯罪,涉案的金额虽然比较大,但被告人郝某某犯罪所得却十分微小,分别是:第一次500元,第二次1000元,第三次600元,第四次600元,合计2700且已全部退赃处理。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量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郝某某犯罪时刚年满十八周岁,肯请法庭念其刚刚成年,在量刑上比照未成年人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郝某某2003年3月出生,2021年9月11日第一次参与盗窃,刚刚年满十八周岁,初入社会,少不更事,交友不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其参加了程勋亮等人犯罪活动。从刑法规定来看,被告人应按成年人犯罪处罚,但实际上被告人心智尚未成熟,仍可以按未成年人对待,从我国刑法的谦抑性角度来说,虽然郝某某涉嫌犯罪时刚刚年满十八周岁,但其所犯之罪并非暴力型犯罪,社会的危害性及恶劣程度均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其进行量刑处罚时可以参照有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的精神原则,在量刑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郝某某自小父母离异,其基本从小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父亲患有尿毒症需要常年透析维持生命,早已丧失劳动能力,爷爷身患残疾,奶奶也患有慢性病,全家庭依靠低保,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在被羁押的期间,被告人多次向辩护人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心中最大的遗憾就是不仅没有为这个贫寒的家庭带来希望,反而给家人带来更多的担忧。因此恳请法庭能够慎重考虑给予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综上,恳请法庭在进行量刑时考虑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处罚,并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部分罪轻辩护理由,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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