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露露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905640328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不当得利纠纷。依法维权,整合证据链,守护合法权益

发布者:万露露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2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栾XX,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中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露露,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怪树庵村中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来谋端与被告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运输费 1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0年原告与被告等人组成运输车队,被告为运输团队负责人,主要负责进行运输结算以及领取运输费用,之后再将团队成员的运输费结算给原告等每个人。2021年12月23 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原告 2020年下半年运输费用为 177600元,已付130000元,尚欠47600元。随后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微信支付 37600 元,目前尚欠10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被告始终拖延支付,未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至法院,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王XX辩称:

1.我跟原告是劳务关系,我们合作两年,都是我在帮助他结算运费,这个运输费不是我欠他的;2.我没说不给他钱,但是原告应当支付给我来回联系的辛苦费 4000 元,从10000 元里面除。

原告栾XX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被告身份信息查询单、证据三被告微信账号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四微信转账记录,证据五被告银行卡尾号为1752的银行转账短信两条、两次 20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被告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持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XX向本庭提交自记账本一张,因该账本系被告单方制作,证明力较弱,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均是开货车的。2019 年8、9月份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2020年2月-3月,两人与其他人组成车队帮人运输送货,被告除开车送货外,另负责该车队的运输安排、收单据及与托运人进行运输款结算。2020年端午节之后至2021年年初,原告共产生运输费192735元,油费 16030元(该款需从运输费中比除),比除之后,原告应得运输费为176705元。2021年2月-10日、2月11日被告通过XX银行尾号为1752的银行卡向原告分别转账50000元、40000 元,2021年8月9日、9月30日,被告分两次微信转给原告20000元,2022年1月30日被告同天两次分别转给原告30000元、7600元,被告共支付给原告167600 元。剩余的运输费,因被告与托运人结算领款后并未支付给原告,故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给托运人拉货,原告与其构成事实上得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应当支付给原告相应的运输费用。原、被告约定,被告作为中间人,由其找托运人结算领款后,将运输费支付给原告,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托运人已经将原告的运输费结清,并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并未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原告。经双方当庭进行核实,确认被告未支付的原告运输费为9105元。被告在与托运人结清账后,却无法律根据的占有 9105 元不给原告,构成不当得利,故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9105元。

关于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有辛苦费的约定,因原告并不认可,且被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纳。

案件判决:

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栾XX9105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万露露律师 已认证
  • 15905640328
  • 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平台积分

    2067分 (优于85.2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97.01%的律师)

版权所有:万露露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800 昨日访问量:3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