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万露露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1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周XX,男,1986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安徽XX律师。
被告:邵XX,女,199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原告周XX与被告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 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均到庭参加诉讼,邵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周XX与被告邵XX离婚;
2、判令婚生子周X抚养权归原告周XX所有,被告邵XX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
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邵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周XX与邵XX于 2015 年7月23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周XX,后更名为周X。因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较少,且婚后发现邵XX隐瞒其婚前已经生育一子的情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调和。2018年因双方争执,邵XX随即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周XX联系,对孩子更是未尽抚养义务。因双方感情破裂,且分居多年,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其诉请
邵XX未做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周XX与邵XX于 2014 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5年7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4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周XX,后更名为周X。婚后因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较少,且周XX发现邵XX隐瞒其婚前已经生育一子的情况,导致双方发生争执,邵XX便于 2018 年离家出走,音信全无,婚生子周X跟随父亲周XX在江苏省常熟市生活至今。周XX遂于2022年9月1日诉讼来院。
法院认为:
周XX与邵XX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周XX发现邵XX隐瞒其婚前已经生育一子的情况,导致双方发生争执,邵XX于 2018 年即离家出走,音信全无,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达两年以上,故对于周XX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周X一直跟随其父亲周XX及其祖父母生活,形成了稳定、有序的成长环境,故周X由周XX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周XX要求邵XX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过高,由邵XX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 元较为适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 15 号前支付,至周X十八周岁止。
案件判决:
一、准予原告周XX与被告邵XX离婚;
二、被告邵XX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 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 15 号前支付,至周X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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