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委托人出借 70 万元后,借款人长期拖欠不还,以 “款项为合作投资款” 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亦拒不配合房屋抵债事宜。为追回借款,委托人委托我方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案件中部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借款人抗辩理由模糊且试图混淆款项性质,给维权带来一定难度。
二、核心争议与代理重点
案涉 70 万元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作投资款;
委托人对抵押房屋是否享有合法优先受偿权;
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
三、律师核心代理举措
构建完整证据链,锁定借贷关系。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协助委托人梳理案件材料,全面收集借款协议、银行转账明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公证书、录音等关键证据。重点核查证据关联性,以借款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借款人自认收款事实、款项按指示转账记录为核心,形成闭环证据链,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成立。
精准击破虚假抗辩,明晰款项性质。针对借款人 “合作投资” 的不实抗辩,一方面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否认投资关系;另一方面指出借款人未提供任何书面合作协议、投资凭证等有效证据,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从法律层面否定其主张,强化法院对借贷关系的认定。
主张优先受偿权,筑牢债权保障。依据已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明确告知法院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委托人作为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详细阐述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与法律后果,为委托人债权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合理主张利息,最大化维护权益。鉴于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协助委托人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确保委托人权益不受损失。
应对程序障碍,高效推进诉讼。针对部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提前与法院沟通,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程序,确保案件审理顺利推进,避免因程序问题延误维权进程。
四、案件胜诉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借款人偿还 70 万元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委托人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借款人承担。委托人的合法债权得到全额保障。
五、案例点睛
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梳理与抗辩应对是关键。律师需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构建严密证据链,有效驳斥不实抗辩,同时熟练运用物权、债权相关法律规定,合理主张权益,才能在复杂案情中为当事人锁定胜诉优势,高效实现维权目标。
孙欢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