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甘南县。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欢欢,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黑0225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被告人于某某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零四万七千五百元应依法责令退赔给被害人魏某。被告人于某某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5刑初18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