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政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0日 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刑诉〔20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云、周雄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7日作出(2021)粤0115刑初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梁云不服并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5日作出(2021)粤01刑终1747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同年11月16日重新受理本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1日以穗南检撤诉〔2022〕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梁云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对被告人梁云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梁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许东俊
人民陪审员 张艳芬
人民陪审员 关惠珍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樊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