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一凡律师
专注刑辩,业广惟勤
15933658301
咨询时间:07:00-21:00 服务地区

“套路贷”的常见套路

作者:姜一凡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5次举报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常见套路: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不法分子对外多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

完全违反合同所签订之内容,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不法分子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

最终,贷款公司会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律师的温馨提示:

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

资金紧张情况下,要通过银行或者熟悉的亲友借款,尽量避免向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个人借款。

2、提高防范意识

如果只能在借贷公司借款,在借款前,一定要通过网络或其他方法查询相关公司的资质和资料,确认其是否正规。

3、不要随意签订贷款合同

签字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相关条款,警惕到手现金“打折扣”、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空白格一定要填写清楚或者划去,不要给对方以伪造、篡改、增添的可乘之机。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绝不签名。

4、注意核对出借人的真实姓名

注意要和银行账户一致,如指定他人代收款,一定书面注明。

5、但凡欠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

对于现金往来,记得拍照、录制视频或者到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几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归还本金或者支付利息一定要汇入双方书面确认的账户,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要求出具收条。

6、发现被“套路贷”果断报警

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报警,并向亲朋好友广而告之,同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


姜一凡律师 已认证
  • 执业7年
  • 15933658301
  • 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8.1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646分 (优于93.6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5篇 (优于97.53%的律师)

版权所有:姜一凡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5386 昨日访问量:8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