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大家都耳熟能详,其法律依据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可以给被告人加刑的。?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可以增加被告人刑罚吗??
答案是: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答复》(法研〔2014〕26号)明确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现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只要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该答复主要考虑的是:第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抗诉”,应当理解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法院第一次审判结果提出的抗诉,而非对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审判结果的抗诉;第二,如果允许人民检察院对原一审判决未抗诉,而对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结果进行抗诉,增加被告人刑罚的话,那么“上诉不加刑原则”必将被架空,无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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