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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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维权胜诉案例|同业盗用宣传素材、报价单,成功获赔 10 万元

发布者:李嘉帅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6-06-30

律师观点分析

青岛李嘉帅律师接受机械设备生产出口企业委托,代理同业不正当竞争一审案件。原企业深耕石材加工设备行业多年,产品出口多国,在行业内拥有稳定客户群体与市场口碑,长期制作专属英文报价单、产品实拍图、厂区人员照片、资质荣誉素材用于跨境 B2B 平台线上拓客。

我方委托人发现同行业竞品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完全照搬原告整套报价单版式,直接盗用原告实拍产品、厂区、人员、资质证书图片制作自家宣传 PDF 报价文件,向海外客户批量发送。双方经营品类完全重合,属于直接同业竞争关系,被告抄袭素材极易误导海外采购商混淆两家企业,抢夺客户资源,挤占原告海外市场份额。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平台首页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50 万元。

庭审中,我方搭建完整维权证据体系:固定多年原始报价文件、原图存档记录、历史邮件发送公证,完整证明案涉报价版式、实拍图片均由原告独立创作,具备独创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宣传成果;同步公证被告向海外客户发送全套侵权报价单的完整过程,对比两份文件版式、配图高度重合,形成完整侵权证据链。

针对被告全部抗辩理由逐一反驳:被告主张照片、报价单属于行业通用模板,不具备独创性、原告无权属;还辩称自身品牌知名度高、侵权报价未产生成交、无获利。我方结合著作权独创性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条款论证:整套图文组合、专属排版具备独特设计,并非行业通用格式;即便被告自有品牌,擅自盗用竞品实拍生产素材,仍会误导海外采购商对企业产能、实力产生误判,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无法举证侵权报价无任何成交,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同业盗用原告宣传图文、报价单开展商业推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作出判决: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全部侵权报价文件;

2. 要求被告在跨境店铺首页刊登经法院审核的澄清声明,消除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

3. 综合行业规模、侵权持续时间、海外传播范围、原告维权律师费、取证费等合理开支,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 10 万元;

4. 驳回原告超额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主要由被告承担。

本案是外贸机械行业同业盗用宣传素材维权典型案例,完整实现停止侵权、公开澄清、经济赔偿三项核心维权诉求。青岛李嘉帅律师擅长制造业、外贸企业网络不正当竞争、商业宣传侵权、图文著作权维权案件,精通跨境电商平台侵权取证、证据固定与庭审抗辩,多次帮助企业制止同行抄袭、盗图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挽回市场与经济损失。

关键词:

青岛李嘉帅律师擅长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跨境平台虚假宣传、同行盗用宣传图报价单、机械行业维权、知识产权维权、商业宣传侵权。


李嘉帅律师,电话:18766220703(同微信)为北京市炜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身兼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促进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5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北京市炜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53 知识产权、商标、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