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嘉帅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29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原告经被告介绍,向被告所在的理财公司投资50余万元,被告作为该理财公司的股东及该笔投资的业务员,在被告的要求下,写了兜底本金的但保条。其后,该理财公司“跑路”,原告委托笔者向被告进行追偿。
案件庭审中,被告提出几点主张:1、应等刑事案件终结后再行审理。2、兜底承诺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3、兜底条系在胁迫下出具。4、对数额有异议,已经返还部分。笔者一一进行了辩驳: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担保责任的诉讼不以刑事结论为依据,可继续审理。2、兜底条出自对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无证据证明原告系胁迫,原告亦为胁迫,应属有效。3、已返还的部分系有规律返还,数额与投资合同的利息金额大致相同,应认定为利息,本金未返还。
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主张,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使得当事人在投资公司“暴雷”的情况下,有了追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