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酒店的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验收使用且两年质保期已满,被告未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原告委托笔者提起诉讼。被告庭上主张,原告工程有部分质量问题,且未到质保金返还期限。
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时间为“质保期满2年返还”,原告的理解为“质保期/满2年/返还”,即质保期起算后2年返还;被告的理解为“质保期满/2年/返还”,即包括防水部分(质保期5年)在内的所有分项质保期满后再加2年后返还,也就是质保期起算后7年返还。
一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我方主张质保期已满,原告在质保期内履行了充分的维修义务,且从技术角度针对被告所列的每一项问题都进行了分析,结论为自然损耗和维护不当,不应由原告承担维修责任;针对被告提出的质保金返还期限问题,主张合同文本由对方提供,出现歧义应做不利于对方的解释,同时,提出了我方的解释为实践中常用做法。
一审中,法院采纳了对方的观点,作出了对我方不利的判决。随即,我方提出上诉,上诉中,针对该歧义条款,我方结合施工过程中的邮件和其他协议,从6个角度进行了细致分析。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进行改判,支持了我方全部上诉请求,对方足额支付了我方所有工程款和违约金,没有任何扣减。
李嘉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