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2年,原被告双方签订服务框架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通信服务,标注了服务单价。此后,原被告双方展开了长达数年的合作,合作过程中,双方有过多次阶段性对账,并将对账产生的费用支付完毕。因框架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及被告关联公司均可使用原告服务系统,通过向原告发出订单的方式进行确认。现双方合作结束,原告主张现有500余万的服务费未支付,同时主张了40余万元的逾期利息。
笔者代理被告,经审查,原告所列费用分别两部分,一部分为双方列明的争议费用,一部分其表明为被告关联企业产生,但被告未查询到关联企业使用的记录。
笔者在诉讼中坚持从合同本身出发,本着客观的原则,主张法院应严格审查原告所列的每一笔费用是否具备合同所约定的产生要件以判断是否真实产生,并否认原告单方出具的的材料的客观性。
最终,本案一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对方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为当事人降低近300万元的赔偿。
李嘉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