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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3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2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酒后驾驶鲁H×××××小型轿车在微山县新河街青云斋饭店路口南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3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杜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7mg/100ml,杜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杜某于2019年12月27日经传唤到案。被告人也充分认识都自己的错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