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利用其所经营的微山县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具有经营保健品资格的便利,为非法牟利,从外地购进“玛卡黄金”等各类性保健品,明知销售这类产品违反国家规定,仍然指使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公司员工,通过网络微信平台等方式销往微山、滕州、单县、平邑县等地药店、保健品店。其中,销售给陈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叙福堂医药连锁公司第六连锁店“玛卡黄金”2盒,销售给吕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枣庄市百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善堂店“玛卡黄金”1盒。至2018年12月份,上述被告人累计向上述2家药店在内的13家药店、保健品店销售“玛卡黄金”产品36盒1080粒,销售金额1968元。2019年2月23日,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吕某经营的药店执法检查时将吕某从微山县康某公司购买的“玛卡黄金”的剩余产品扣押。经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定,该批“玛卡黄金”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被告人朱某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朱某某系康某公司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包括上述“玛卡黄金”产品在内的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的保管、捡装、发货;被告人陈某某系该公司驾驶员,专职负责送货;被告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话务员,负责推销产品、联系客户工作。
该罪在全国均属于从重处罚的案件类型,找到被告人从轻减轻的情节,与法官沟通认定这些从轻减轻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