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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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陈某、郭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XX代偿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窦XX在上述第一项180,000元代偿借款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陈某、郭X负担,被告窦XX对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赵庆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执业于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该所合伙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