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XX代偿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窦XX在上述第一项180,000元代偿借款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陈某、郭X负担,被告窦XX对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承担共同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