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郭XX与孙X、郭XX、曾某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鲁0826执5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孙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新生态城支行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后异议人以法院冻结的存款为农民工工资为由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系本案被执行人,因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对其存款等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依据(2019)鲁0826执5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孙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该存款即非在存工资专户内,也非工资专户转入的,异议人主张系农民工工资,并要求本院解除冻结,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孙X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