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3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汤X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XX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即代被告汤X偿还了借款。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王XX有权向作为债务人的被告汤X追偿。原告王XX要求被告汤X支付利息损失,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汤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汤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汤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