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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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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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与马某亮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8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被告马某亮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马某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当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葛某借款15万元;

二、驳回原告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马某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庆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执业于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该所合伙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