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8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被告马某亮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马某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当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葛某借款15万元;
二、驳回原告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马某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