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7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于赔偿比例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
二、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潘某广、潘某汁损失189,903.27元;
三、驳回张某、潘某广、潘某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94.5元,由张某、潘某广、潘某汁负担1797.25元,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负担179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89元,由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