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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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7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于赔偿比例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

二、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潘某广、潘某汁损失189,903.27元;

三、驳回张某、潘某广、潘某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94.5元,由张某、潘某广、潘某汁负担1797.25元,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负担179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89元,由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负担。


赵庆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执业于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该所合伙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