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3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6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6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宗某损失10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褚某赔偿宗某损失6478.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刘某赔偿宗某损失1619.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五、驳回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褚某负担40元,刘某负担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