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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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4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75元。


赵庆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执业于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该所合伙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