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4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