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3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社区二小组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第2条明确约定“南北以金源路为中心至南生产路中心约160米为基础”,即南北以金源路和南生产路为界线,包括金源路中线以南38米的土地在内。该土地已被征用,对应的土地补偿款未超过二被上诉人原给付的260万元,上诉人应返还二被上诉人,而不应再重复取得。上诉人主张当时转让的土地南北仅为96米,不包含金源路南的38米的土地,与事实不符。该38米范围的土地补偿款忠真实业公司已给付,上诉人主张不是村集体土地、其无权处分,与事实不符,主张不能成立。因合同无效应予返还的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二被上诉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为土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其七年的收益,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某某社区二小组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3元,由上诉人某某社区居民小组第二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