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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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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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玉、刘某珍与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3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社区二小组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第2条明确约定“南北以金源路为中心至南生产路中心约160米为基础”,即南北以金源路和南生产路为界线,包括金源路中线以南38米的土地在内。该土地已被征用,对应的土地补偿款未超过二被上诉人原给付的260万元,上诉人应返还二被上诉人,而不应再重复取得。上诉人主张当时转让的土地南北仅为96米,不包含金源路南的38米的土地,与事实不符。该38米范围的土地补偿款忠真实业公司已给付,上诉人主张不是村集体土地、其无权处分,与事实不符,主张不能成立。因合同无效应予返还的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二被上诉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为土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其七年的收益,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某某社区二小组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3元,由上诉人某某社区居民小组第二组负担。


赵庆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执业于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该所合伙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