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2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原告某某人民政府要求解除与被告某某光能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光伏电站投资合同》及补充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某某人民政府与被告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光伏电站投资合同》及补充合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被告负担18500元,原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150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