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4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维持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6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和为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变更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6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贵云剩余医疗费184001.53元、后续医疗费14330元、误工费27714元、护理费30789.7元、营养费39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30元、其余残疾赔偿金44880.8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315576.03元的20%,即63115.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1940元,张贵云负担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