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3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1、苑某、张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1、苑某、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将盗窃的物品退还,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1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苑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