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2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满如意医疗费116.7元、误工费100元、护理费70元、交通费50元,合计336.7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174元。上述合计51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满如意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1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满如意在领取上述理赔款后七日内返还给被告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医疗费垫付款404.7元。
四、驳回原告满如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济宁帮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运输集团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