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5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缪新年还结欠原告刘长娟多少借款。根据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缪新年向原告刘长娟借款总额为184000元,被告缪新年交付原告刘长娟共计48000元及价值63200元的酒。被告缪新年认为借款已还清,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还款48000元,至于两张收条中价值63200元的酒,原告刘长娟不承认是还款,认为只是帮被告缪新年代卖,因此在本案中不能直接予以抵扣,被告缪新年可以与原告刘长娟另行结算。原告刘长娟称20000元的存折是归还另外的借款,被告缪新年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缪新年尚结欠原告刘长娟借款1360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55740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长娟要求被告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缪新年归还原告刘长娟借款人民币136000元,利息55740元,共计1917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6元,保全费1415元,合计诉讼费5891元,由原告刘长娟负担556元,被告缪新年负担533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