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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2日 3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