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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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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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2日 3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赵庆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执业于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该所合伙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