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5日 7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苏xx、山东省xx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翟xx、济宁xx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1390.48元、误工费900元、护理费63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3020.48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989元。上述合计5009.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