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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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人民政府、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30日 6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8月27日9时许,刘x带着儿子张xx、女儿张xx到汉王镇汉王村南边的水库玩耍,张xx在捡拾田螺时不慎滑进水中,姐姐张xx遂上前去搭救,也被拉进水中,母亲刘x为救落水子女前去营救被拉进水中。后在附近钓鱼的周皖枫上前施救呼喊救命并报警。在水坝北侧的解放军战士听到后也到水库施救。铜山分局汉王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出警民警到达后迅速拿出救生衣和绳索进行施救,打捞刘x,当时张xx与张xx已被救上岸边,民警迅速用警车将张x轩及张x璐送至医院进行救护,后刘x也被打捞上来。刘x及张xx被证实已死亡,仅张xx生还。最后判决汉王镇政府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庆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执业于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该所合伙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