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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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XX沛县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建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山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沛县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衍门,经理。
原告唐山XX被告沛县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沛县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9500元及违约金118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4日,原、被告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按照双方商定的产品标准为被告制作UV光氧一台、喷淋塔一台、风机一台及管道安装等,合同价款445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因被告未按期给付货款应给付原告3%违约金,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经双方盖章生效。后被告通知原告不再需要风机,原告应被告要求在供货时未提供风机,合同价款变更为39500元。原告按照约定将合同标的物送至被告住所地并现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被告仅给付货款2万元,尚欠1950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沛县XX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产品标准进行制作UV光氧一台(12000元)、喷淋塔一台(7000元)、风机一台(4500元)、管道及安装18000元、运费3000元,合计44500元。合同即日生效,被告需先支付预付款1万元,设备进场再支付2万元设备款,安装完毕余款一次付清,设备必须在2018年5月6日全部安装完毕,如不能完成,扣除设备款30%,设备安装完成经检测合格后付清余款。被告未按期付款或原告未按期交货应当向对方给付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后双方协商减少风机一台,合同总价款变更为39500元。2018年5月1日、3日,原告发运设备,并由原告安装调试完毕。被告于2018年5月4日给付原告货款2万元,余款195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产品购销合同、短信转账凭证截图、收据、运输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XX被告沛县XX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双方约定变更合同价款,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设备的供应、安装及调试,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全部货款。原告唐山XX公司要求被告沛县XX公司给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沛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唐山XX公司剩余货款19500元及违约金1185元,合计2068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被告沛县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建伟律师,毕业于华北理工大学法学系,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联系电话:18832535200/18633406009.现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