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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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X、张XX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获胜,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王德文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9日,韦X从张XX处购买家具,款项总计61000元。张XX将家具交付给韦X后,韦X仅支付了8500元。2021年6月9日,韦X向张XX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如下:自2021年3月9日购买张XX家具一整套包括沙发2件、茶几2件、电视柜一件、鞋柜一件与桌一张六椅、床一件两个床头柜、两张床垫子于3月22日按质按量送货,安装完好,家具合计货款陆万壹仟元整,于4月份、5月份先后付款累计捌仟伍佰元整,还余欠伍万贰仟伍佰元整。现协商一致每月30日之前付欠款伍仟元整直至还清,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伍仟元整,就余欠肆万贰仟伍佰元整,以此类推,直至还清。如有一期不按时、按量、按年利率的15.4%计算收取滞纳金,欠款人承诺资金回转过来会提前还款,欠款人承诺尽量尽快还款,否则因不及时还款而产生的一切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诉讼费都有欠款人承担。后经张XX多次催要,韦X未予支付,张XX诉于一审法院,为此支出律师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张XX已经实际履行完毕。韦X应当按照欠条的约定支付剩余货款。韦X未能给付张XX家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对张XX要求韦X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韦X因未能给付欠款,引发本案诉讼,张XX要求韦X给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张XX向韦X主张滞纳金,但滞纳金的缴纳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民事协议中约定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张XX主张韦X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韦X的答辩意见,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规定,判决:一、韦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XX欠款52500元;二、韦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XX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保全费558.48元,共计1131.48元(张XX已预交),由张XX负担26.48元,韦X负担1105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1.上诉人配偶与被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涉案家具在送来的时候,上诉人的配偶就让被上诉人搬走。沙发是样品,是被上诉人放在上诉人家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出具相应的销售清单,也无法证明家具的价款。上诉人配偶要求被上诉人在周一的时候过来拿钱,但是被上诉人没有过来,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茶几的数量为一套,而非两套,通过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图片也可以证实。双方之间除了本案纠纷,还有借款纠纷。上诉人瞒着其配偶向被上诉人借款,也是出于怕配偶知道借款的事情,才在被上诉人提供欠条文本的情况下照抄的欠条。2.裁判文书,证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有多起,被上诉人熟悉借条等的书写格式。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1.证据1不符合新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认定为新证据。对其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均系上诉人的配偶单方发送的相关信息,并没有得到上诉人的回复认可。就被上诉人而言,购买家具向上诉人出具欠条的是上诉人,不是上诉人配偶。被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配偶进行过多的交流。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家具使用情况,只是部分图片,具体要参考上诉人签的欠条,里面详细的载明了家具的数量及质量。由于上诉人一直没有支付合同价款,由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及律师费由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载明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欠条中对于买卖交付货物的类别、数量、质量及欠付货款的数额进行了确认,对欠付货款履行方式、维权费用的承担等进行了约定,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其出具的欠条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利用了其的优势或者利用了上诉人危困、急迫、缺乏经验、意志力显著薄弱、缺乏判断力等不利困境,使上诉人作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意思表示,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出具欠条的法律意义,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韦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5元,由上诉人韦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德文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九三学社法律支社社员。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检察院、大型外资上市企业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