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汤晓丹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9日 7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女,1994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丹,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94年4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原告周XX与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X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322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18元(以322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21年5月开始,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树脂胶、原子灰等材料。双方经过结算,2021年10月3日,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共结欠原告货款32265元,并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付款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和律师费等。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一份、发票一份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在欠条上约定了付款时间,并承诺逾期付款,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和律师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支付原告周XX货款3226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2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