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汤晓丹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4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被告与江苏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土建施工》一份,武XX代表被告签署该合同,合同对被告分包“国电浙江南浔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热网施工工程土建施工”作了具体约定,合同中载明分包人项目经理为陈XX,并担任质检员工作,安全员为武XX。2018年1月31日,由原告起草“债务与工资明细单”一份,并由被告委托人武XX签字确认,其中注明结欠原告报酬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纠纷成讼。
律师点评:本案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债务与工资明细单》签字,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被告承担责任。在准备证据材料时,应证明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如被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社保缴纳情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