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晓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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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莫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汤晓丹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9日 4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丹,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XX,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王XX与被告莫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故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项21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度,原告在被告处干活,但是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的劳务工资,至今仍拖欠原告劳务工资款项21000元。2021年2月10日,经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资21000元,被告签字表示确认,但是至今从未支付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莫XX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且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劳务活动,被告作为劳务接受人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1000元劳务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莫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劳务报酬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85元,由被告莫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汤晓丹,法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5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