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汤晓丹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0日 11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李XX,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丹,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XX,住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李XX与被告姚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2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67元(以1321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起诉时暂计算至2019年4月23日止为1867元),合计共13396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姚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姚XX曾多次向原告李XX购买油漆,并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19年1月2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原告货款1321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2月4号之前¥72100元正,余下陆万正2019年4月4日分6期付,每期一万。”欠条出具后,被告未能按约付款,原告催讨无着,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对账单三份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姚XX未按约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欠条中约定了分期支付案涉价款,现被告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原告李XX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1321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价款造成原告的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给付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姚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货款132100元及该款自2019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