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小朋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2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六街168号环球大厦23楼2301、23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朋、谢义,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兵,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于2020年9月11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余款24034元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某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4034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章某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三、驳回原告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章某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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