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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傅某月、朱某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小朋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旭海,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朋,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某月,男,194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妹,女,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邵某,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傅某财,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傅某月、朱某妹及原审被告邵某、傅某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4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吴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6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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