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小朋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1日 8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某建筑公司承保A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后将工程中的土方外运配套转包给B,B随后寻找C车队予以清运,事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清运费,C为维护自己权益,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将B列为第三人。
2,本案中因为建筑公司仅将清运工程转包给B,B让C出车清运,且清运工作不属于工程主体部分,故B与C成立承揽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驳回了C对建筑公司要求支付清运费的请求。
3,本案的启示: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合同普遍使用,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特殊主体,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主体,这样才可以最大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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