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小朋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2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后店村205号1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万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诚,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朋,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968号义乌市科创园11号楼3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武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浙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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