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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者:李立华|时间:2020年06月27日|2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一审裁定书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382刑初2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1,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出生,无业,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人:A,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密山市,2016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鸡西XX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法人代表A,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XXXX股份有限公司密山营销部员工,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A,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密山市,(系被害人A2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B,男,汉族,1950年12月1日出生,住密山市XX,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A,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XX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法人代表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XX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支公司员工,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6日孙某1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隋某、武某、A、XXXX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XX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的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1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夏  慧  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管  云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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