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鸡西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302民初414号
原告鸡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A,女,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鸡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A,男,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鸡西XX律师,
被告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鸡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鸡西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