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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定理由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不予准许

发布者:李立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20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摘要:2012年11月14日,被告驾驶的车辆将原告撞伤入院治疗后出院,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因对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原告将被告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庭审中经原、被告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势等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认为被告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定理由。驳回了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

2012年11月14日,被告驾驶的车辆将原告撞伤入院治疗后出院,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因对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原告将被告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庭审中经原被告共同指定鉴定机构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势等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受伤部位在17年前就有过伤,这次的伤残中应该扣除以前的伤,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认为被告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定理由。驳回了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律师评析:在诉讼中涉及到的需要以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时候,法院的一贯原则是组织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然后由法院委托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申请是鉴定项目作出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如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予许可。

从本案上看,虽然原告在17年前也是伤在这次受伤的部位,但是上次的伤已经痊愈,这次的伤害特别严重构成四级伤残,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四级伤残为其他情形所致,故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摘要:2012年11月14日,被告驾驶的车辆将原告撞伤入院治疗后出院,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因对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原告将被告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庭审中经原、被告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势等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认为被告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定理由。驳回了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

2012年11月14日,被告驾驶的车辆将原告撞伤入院治疗后出院,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因对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原告将被告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庭审中经原被告共同指定鉴定机构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势等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受伤部位在17年前就有过伤,这次的伤残中应该扣除以前的伤,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认为被告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定理由。驳回了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律师评析:在诉讼中涉及到的需要以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时候,法院的一贯原则是组织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然后由法院委托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申请是鉴定项目作出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如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予许可。

从本案上看,虽然原告在17年前也是伤在这次受伤的部位,但是上次的伤已经痊愈,这次的伤害特别严重构成四级伤残,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四级伤残为其他情形所致,故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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