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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过错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发布者:李立华|时间:2015年11月05日|254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3年3月27日被害人酒后带领他人闯入被告人家中首先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妻子前来拉架,被害人又转身去打被告人妻子,被告人情急之下,拿起菜刀将被害人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13年7月16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醉酒带领他人闯入公民住宅,无端殴打被告人及其妻子,对引发矛盾和产生的后果具有严重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严重过错,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改表现、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件引发思考:邻里发生矛盾应以和为贵,当发生冲突时一定要冷静处理,千万不要以暴

制暴,本案中当被害人无理闯入家里后,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及时报警由警察来处理,这样就不会从受害人变成被告人了。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3年3月27日被害人酒后带领他人闯入被告人家中首先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妻子前来拉架,被害人又转身去打被告人妻子,被告人情急之下,拿起菜刀将被害人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13年7月16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醉酒带领他人闯入公民住宅,无端殴打被告人及其妻子,对引发矛盾和产生的后果具有严重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严重过错,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改表现、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件引发思考:邻里发生矛盾应以和为贵,当发生冲突时一定要冷静处理,千万不要以暴

制暴,本案中当被害人无理闯入家里后,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及时报警由警察来处理,这样就不会从受害人变成被告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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