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诉其妻被告高某,要求每月探视儿子黄某和女儿黄某某各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星期里的周一至周五里的任意两天,由原告到子女学校或者被告处接子女,不晚于第二天晚上八点送回家;寒暑假期间,有连续一周时间由原告抚养。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黄某每月可以探望儿子黄某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及第三周的周五下午14时30分至周六下午17时,被告高某需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
二、原告黄某每月可探望女儿黄某某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二周及第四周的周五下午14时30分至周六下午17时,被告高某需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
2008年,原被告恋爱后,在未婚的情况下于2009年、2012年先后生下儿子黄某和女儿黄某某。原告后因刑事犯罪入狱,儿子黄某患有重症,现在仍在治疗过程中;女儿黄某某现就读于香港某小学,因此如果完全按照原告的探望时间来说是完全不合理的,因此法院根据小孩的具体情况,综合当事人意见,制定出来具体的探望权时间。
关于探视权,很多人认为小孩是自己的,随时随地都可以去探视。但是无论从法律上来说,还是从道德上来说,探视权的行使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应当结合小孩、父母双方的时间,选择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来行使,而不是随心所欲,想看就看,更有甚者,一方将小孩偷偷接走,另一方还以为小孩失踪了,甚至报警处理。这种行为,是浪费警力、伤害亲情的表现,也希望探视权的行使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要求。
丁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