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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要回借款

发布者:丁飞|时间:2020年06月22日|3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192民初4192

原告:X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湖北雄楚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

原告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

本金230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算40000(以本金100000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20%20183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

之日止,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20193

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

占用费47218;3.判令原告律师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工作关系与被告相识,20114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20111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201210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2017127日原、被告就上述借款签订了还款

协议书,债务到期后被告多次拖延、拒绝向原告偿还债务。为维

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张XX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为被告的员工,被告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1419日向被告出120000元,2011114日向被告出借80000元,20121021日向被告出借30000元,被告分别出具了借条,20171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上述借款事实,借款总计230000元,并约定:201832日前,还款金额100000元,201933日前,还款金额130000元。还约定“出借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还款,则应自协议还款违约未还,即按以本金2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同时由于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卖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另查明,原告向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支付了15000元律师代

理费。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原告称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还

款协议书》,原、被告之间构成民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承担

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故对原告主

张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201833日计算利息,

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201933日计

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律

师费15000元,有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主张从借

款之日到201832日的资金占用费无合同或法律依据,本

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833日起计算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从201933日起计算利息,上述利息均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支付律师费15000;

三、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论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2元,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张XX

负担2692(此款原告XX已垫付,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XX)

律师点评:本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细心整理案件所需证据,用心制作案件诉讼材料,帮助原告在短时间内要回了借款和利息,得到了原告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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