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晓波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1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许某明与邱某来达成口头协议,许某明将XV18线色柯镇至色尔坝段公路改建工程B合同段的K53+100---K67+590路段的沥青摊铺和乳化沥青施工劳务发包给邱某来。施工完毕后许某明为邱某来办理了结算,结算金额为1260000元,但并未依约付款。该案件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应由色达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典型意义:色达县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县城法院海拔也有3000多米,且接受委托时间已属于冬季,途中道路下雪、凝冻等风险较大。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对诉讼策略、旅途方案等提前做好预案,在冬季进入高原地区,克服了初次进入高原地区的高反等不利因素,最终该案做出胜诉判决:判决如下:一、许某明给付邱某来工程款1260000元人民币,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许某明给付邱某来利息,以12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16146元,由许某明承担。